人必歸業,業必歸會 立法精神與核心政策 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專業人員,一定要進入合法公司或商號;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公司或商號,須依法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各地方公會取得會員資格,以促進公會良善運作,求取「國家管制」與「公會自律」兩種力量的平衡;從微觀而言,對個別經紀業者確立「倫理規範」亦作為專業制約的一環。
A: 一、申請許可: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 二、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:公司組織者,應向經濟部(所在地在直轄市者,則向直轄市政府)申辦公司登記;商號組織者,應向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申辦商業登記。 三、繳存營業保證金: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,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。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,超過一定金額者,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。 四、加入同業公會: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,並應於 6 個月內開始營業;逾期未開始營業者,廢止其許可。但有正當理由者,得申請展延 1 次,其期限以 3個月為限。 五、設立備查: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設立備查。
A: 在中央為內政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局;在縣 (市) 為縣 (市) 政府地政處。業者如有任何經紀人員異動、負責人變更、地址變更、公司更名、註銷不動產經紀業營業項目或結束營業等變更事項,均需向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備查。
A: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,如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而不履行應盡之義務,或因經紀人員之故意或過失,侵害交易當事人之合法權益,為避免消費者經常求助無門,並保障當事人權益,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爰設有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機制。
A: 經紀業如符合繳存保證金資格時請檢附下列文件並以郵寄申請,在收到本會寄發之通知繳存公文後再行繳款!〈本會於收到申請資料審查通過之後約三個工作日內,以掛號寄發『繳款通知函』〉 申請繳存請檢附之文件如下: 一、不動產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申請書一份 二、全部營業處所清冊一份 三、全體經紀人名冊一份 四、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影本一份 五、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(地政局/處)所核發之許可函公文影本一份 六、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(包含核准登記函及公司登記表/商業登記抄本)一份